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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所制度

第二章 幼儿园章程
发布时间:2016-03-09 16:37:37  阅读次数:1416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东营市实验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性质] 东营市教育局直属国办幼儿园

第四条  [办园宗旨] 为每一个孩子幸福快乐成长奠基

第五条  [办园理念] 用爱心播种快乐  用理解滋润心灵   用细节成就完美

第六条  [办园目标] 建设师生共同成长的幸福家园。培养健康、聪明、活泼、自信、大气的孩子;打造团结协作、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教师团队;建设“一流管理水平、一流师资队伍、一流教育环境、一流保教质量、一流服务质量”的名牌园所。

第七条  [管理目标] 享受工作  体验幸福

[师德管理] 团结  和谐  奉献

[保教管理] 爱幼  钻研  创新

[后勤管理] 服务  勤俭  规范

第八条   [实幼精神] 爱岗  奉献  协同  创新

第九条   [办园特色] 构建以健康教育为主的课程体系,促进幼儿全面和谐而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十条   [办园承诺] 全面贯彻保教目标,科学开发幼儿潜能,尊重幼儿健全人格,培养幼儿健康身心,倾心幼儿教育事业,解决家长后顾之忧,全心全意服务家长,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园    徽] 

绿  色:象征幼儿园充满生机活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半圆型花瓣:象征教师给予幼儿母亲般的呵护与关爱,

也象征幼儿健康、活泼、自信、友爱;

笑脸:象征幼儿活泼快乐;员工团结和谐;幼儿园健康发展;

红色英文字母:“实验幼儿园”,展现了实验幼儿园面对世界的胆略与气魄。

第二部分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办园,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

(三)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

(四)依据《东营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妥善管理与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条件。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部分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园长由东营市教育局任命。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支部,幼儿园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业务培训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六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保教处、总务后勤处、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七条  幼儿园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工会委员会,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成立共青团组织,组织团员青年的学习等活动。

第四部分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健康地发展。

(三)热爱幼儿,尊重幼儿,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实际水平,坚持正面教育,做到因地制宜、因人施教、因材施教。

(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探索新教法。有目的、有准备地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找出差距,不断积累经验,努力提高幼儿一日活动的质量。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防止发生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带班时发生问题尽可能自己处理好,未尽事宜需向接班教师交代清楚。带班期间,幼儿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保健医和园领导汇报,做好善后工作。

(八)主动与其他保教人员团结协作,共同搞好本班的保教工作。

(九)做好家长工作,主动和家长沟通、交流,按时填写家园联系手册,坚持家访工作,争取家长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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